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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男女陳年外遇挨告 他賠她免賠
【聯合報/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】 2010.10.17
林姓女律師十年前與已婚的劉姓律師相戀,劉拋棄妻子與林女交往。劉最近卻向前妻寫下悔過書承認當年姦情,而且是林女要他以家暴手段達到離婚目的。劉的前妻在民事求償時效屆滿前,拿著悔過書向法院提告。
林女否認脅迫劉姓律師與妻子離婚,她表示這段婚外情早已結束,實在無法相信前男友竟然在事隔十年後寫悔過書,用心可議。她說前男友誣陷她,是因為想要錢被她拒絕;至於兩人的財務糾紛,則不願多談。
劉的前妻指控林女侵害她的配偶權、子女權和家庭權,求償一千五百萬元。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縱使林女和劉通姦,也無法證明劉是受林女指示或幫助才逼迫妻子離婚,判決劉必須賠償前妻和女兒共五百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,但林女不必賠。
這件婚外情在律師界傳得沸沸揚揚。因為林女的父親在金融界頗具知名度,曾擔任某公會理事長;林女氣質出眾,就讀一流大學,畢業後精通數國語言,除了考上律師執照,還有其他專業證照,但這段學生時代的畸戀,傷得她很重。
林女就讀大四時到一家法律事務所打工,認識劉姓律師,兩人陷入熱戀,劉當時已婚,育有兩女,他不顧家庭,對妻子惡言相向,動手施暴,後來搬離住處,拒絕給妻女生活費,逼迫妻子同意離婚。
劉姓律師離婚後,在二○○五年和林女分手,林女又出國深造。
今年四月,就在民事提告的時效消滅之前,劉的前妻和女兒拿著劉姓律師寫的悔過書控告林女。
劉向法官表示,他和林女交往後,曾到汽車旅館、飯店、K書中心發生關係,林女說服他向妻子提出離婚,並寫手箴要他「堅持到底」。
法官審理認為,劉姓律師既然已「自認」脅迫前妻離婚,依其財力,判准劉賠償前妻三百五十萬精神慰撫金元,賠償兩名女兒各一百萬元。
至於林女部分,法官認為劉提出林女要他「堅持到底」的手箴內容,只能證明林女表達對劉的思念和愛意,並不能證明林女如何幫助劉脅迫妻子離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