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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外情觸礁 裝追蹤器查她行蹤
【聯合報/記者曹敏吉/高雄報導】 2010.10.19
屏東某電子公司陳姓負責人與小他17歲的李姓女護士發生婚外情,因被妻子發現而分手後,陳姓男子在李女機車裝追蹤器,追查李女行蹤,李女發現,控告他妨害秘密、侵入住居,附帶民事求償60萬元。高雄地院將陳姓男子判刑4月、得易科罰金,民事判賠10萬元。
判決書指出,陳姓男子(40歲)96年間與李姓女子因網路交友認識,當時李女還在學,陳男利用出差等機會,約李女出遊,投宿飯店、汽車旅館。陳的妻子查覺有異,去年4月逼陳男供出實情。妻子對他和李女提出妨害家庭告訴,後又原諒陳男,撤回告訴,僅李女被判刑4月、得易科罰金。
戀情曝光後,陳男與李女感情生變,他為掌握李女行蹤,去年4月底,以5800元購買GPS衛星追蹤器,再上網購得行動電話SIM卡,裝在追蹤器上。
去年5月中旬,陳姓男子侵入李女位在高雄縣住處的公寓停車場,將追蹤器裝置在李女機車的車頭前蓋內,再撥打SIM卡門號,設定定時回傳定位功能,再搭配電腦網路上的電子地圖,掌握李女行蹤。
去年7月24日晚,李女機車故障送修,維修人員發現追蹤器,告知李女,李女報警查獲陳男。
陳姓男子及其律師辯稱,他只是追蹤李女機車的位置,這些位置多為公共場所,且他並未使用監聽功能,沒有妨害秘密;此外,他先前常幫李女搬東西,自由進出她家公寓停車場,並非擅闖。
法官表示,馬路確屬公共場所,但機車瞬間行經,路人未必察知騎士身分,且無從得知其出發地及目的地;因此,騎車在馬路上仍得保有行蹤的隱密性。
陳姓男子追蹤李女行蹤,涉犯妨害秘密罪。
法官說,李女住處公寓停車場有圍牆,陳姓男子「無故侵入」裝追蹤器,違反刑法侵入住居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