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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
親親抱抱也不行 婚外情判賠60萬

中國時報 2008.03.18  王己由卅台北報導



 周姓男子因與妻子感情不睦,和同病相憐的王姓女上司交往。雖然二人未被發現有性關係,但法官認為婚外情不一定要有通姦行為,只要有牽手、摟抱、親吻等親暱行為,就是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,應負的誠實義務,判決周、王二人,應連帶賠償周妻新台幣六十萬元。



 判決理由指出,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生活的圓滿、安全及幸福,這是確保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條件;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、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,就是違反婚姻關係的義務。而對他方造成損害,第三者與不誠實的配偶,就是侵權行為人。



 婚外情是指有配偶者,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超友誼的關係,即一般俗稱的外遇;婚外情不以通姦為必要,依社會的通念,配偶的一方,與異性第三人一起出遊,而有牽手、摟抱、親吻等親暱行為,已屬不誠實行為,並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的誠實義務。



 從事保險業的周姓男子,是在八十一年和同樣從事保險工作的朱姓女子結婚,惟二人婚後摩擦不斷。周認為妻子未克盡孝道,不但婆婆生病不照顧,即便他生病,妻子也未重視,夫妻間的關係,愈形疏遠。



 周某兩年前參加公司的登山社,卻因此和王姓女上司互動頻繁,因王女婚姻生活也相當不順遂,二人同病相憐,轉而發展出辦公室戀情。



 朱女去年初,發現丈夫經常深夜才回家,甚至夜不歸營,經她追查後,發現丈夫和王女有婚外情,就狀告二人涉嫌通姦妨害家庭。



 檢察官偵查後,因為未查獲周、王二人有發生性行為的通姦證據,就處分二人不起訴。朱女不甘心,另提出民事訴訟求償百萬。



 台北地院民庭審理後,法官認為,周、王二人雖沒有性行為,但有牽手、摟抱、親吻等親暱行為,周的行為已屬不誠實行為,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的誠實義務,周、王二人的婚外情,顯然對朱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應連帶賠償六十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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