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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
(外遇 抓姦)泡湯共慾 丟收據成證據

自由時報 2008/1/25 〔記者孫友廉卅台北報導〕偷吃要記得擦嘴!



偷情發票丟垃圾桶



陳姓男子與王姓女同事一同享受泡湯,更進一步發生關係,事後發票卻隨手丟入家中垃圾桶,被打掃的老婆眼尖看到曝光,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判處王女徒刑2個月,可易科罰金確定。



判決指出,95年10月14日,陳某服務的日商公司招待客戶前往北投一家溫泉會館談公事,客戶臨時有事不能去,陳某改約已婚的王姓女同事一同前往,在個人湯屋互相按摩、泡湯,更將毛巾鋪在地板上,發生了關係。



妻掃房間發現發票



隔天,陳妻打掃家中房間,卻發現垃圾桶內有溫泉會館的發票、餐廳用餐收據,由於陳妻也曾去過,一看發票就知道是兩人共浴的個人湯屋,消費金額為1250元也完全符合。



情婦坦承老公招認



一開始陳某否認,但陳妻事後打電話給王女並錄音,王女對與陳某共浴、袒裎相見等問題都不否認,對有無發生性關係則支吾其詞,事隔1個月多,陳某才向妻子坦承有「偷吃」。



高院審理時,王女辯稱,是陳某要她不要反駁,不過,合議庭考量若遭誣指,身為有夫之婦的王女應會憤怒、駁斥,又王女曾傳簡訊給陳某,兩人試圖討論以便自圓其說,因此仍認定王女確有觸犯妨害家庭罪。



一開始陳妻也控告丈夫通姦,後又撤回,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,但有罪確定的王女,若要免除牢獄之災,則須繳交新台幣6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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