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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破門抓姦蒐證 比隱私權更重要?
【聯合報/記者鄭惠仁/台南報導】 2011.01.03
黃姓男子強行入屋抓姦,查獲妻子和乾哥哥同床共枕,檢方和法院對是否侵害隱私及具有無證據力看法兩極;檢方認為他侵害隱私起訴,法官認為通姦蒐證不易,證據取得高於隱私權,判決妻子應賠他十五萬元精神撫慰金。
黃姓男子曾發生婚外情,被妻子抓姦,由台南地檢署偵辦中。因妻子與蔡姓乾哥哥常一起外出逛街、購物,黃懷疑兩人有染。
去年十月間,黃妻和蔡姓男子到台東旅遊,投宿汽車賓館,黃和徵信社人員跟蹤前往,逕行撬門進入,黃妻穿內褲,蔡沒穿衣服,黃控告兩人通姦,由台東地檢署偵辦中。
蔡姓男子否認與黃妻發生性關係,辯稱黃未經同意闖入,還強脫衣服拍照,指黃侵害隱私權違法蒐證,沒有證據力,與黃妻反控黃恐嚇、強闖住宅,台東地檢署因此將蔡依恐嚇、妨害自由起訴,全案法院審理中。
黃姓男子則以妻子通姦,造成他精神受損,向台南地院提起民事求償各一百萬元,法官勘驗錄影帶,發現黃妻與蔡原在睡夢中,兩人在黃大喊抓姦時才驚醒,當時衣著不整。
雖然台東地檢署已將黃提起公訴,但法官認為,黃雖然未經同意強行進入房間內蒐證,侵害到對方隱私權,卻符合必要性原則。
法官表示,蔡姓男子與黃妻的隱私權,和黃姓男子取得證據的權利都應受保護,但妨害家庭案件的證據取得不易且有急迫性,因此證據的取得較隱私權更值得被維護。
法官認為,黃闖入行為,並未過度造成隱私權侵害,蒐證照片仍有證據力,判決兩人應各給付十五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