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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女友已婚 不算相姦
自由時報 2010/11/07〔記者傅潮標/苗栗報導〕
苗栗縣31歲林姓男子,與27歲王姓女同事交往,雙方發生性關係。王女丈夫報警捉姦,並分別控告王女、林某涉嫌通姦、相姦,但事後撤回對王女的告訴。苗栗地檢署調查發現,王女與丈夫分居且隱瞞已婚,林某並不知情才上床,並無犯意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檢方調查,林姓男子與王女今年9月先後在林某住處、高雄的汽車旅館發生過性關係。10月2日凌晨3點多,王女丈夫會同警員前往苗栗竹南一家汽車旅館捉姦,在房內發現兩人共處一室,現場並有已拆封的保險套包裝袋、使用過的衛生紙團。
分居未離 夫捉姦提告
王女的丈夫分別控告王女、林某涉嫌通姦、相姦,但事後撤回對王女的告訴。林某坦承9月間與王女兩度上床,但辯稱10月2日警察上門時才知道她尚未離婚。林某辯稱,他與王女是同事,曾問王女的婚姻狀況,她說已經離婚。今年8月間,兩人被調到同一間辦公室,感情加溫,開始追求王女。
王女也說,她告訴林某已經離婚,所以林某不知道她其實並非單身,8月開始對她展開追求。她與丈夫因感情不睦,分分合合多次,8月間搬回娘家住,與丈夫分居,並已在10月4日離婚。
檢察官認為,王女婚姻失和,和丈夫分居時,與林某交往,為求交往順利,掩飾有夫之婦的身分,合乎常理。林某當時不知她婚姻關係還在,與她上床,並無妨害家庭的犯意,相姦罪嫌不足,應不起訴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