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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
劉憶如,也敗在舉證困難

【聯合晚報/記者吳志雲/特稿】 2010.09.29

經建會主委劉憶如與前夫開發工銀總經理曾垂紀對於「婚變」一事各說各話,依劉憶如說法是,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中,曾垂紀即與第三者交往;曾則否認,表示與呂珍儀的戀情是在離婚後才開始。即使劉憶如身為政府高官,但面臨婚姻出現破綻時,仍無法提出「有利證據」證明她的懷疑,「舉證困難」正是不少怨偶面對通姦指證時,普遍遭遇的困境。

在婚姻關係存續中,不管夫妻感情如何,依法,都不允許任何一方在外「偷吃」,其中一方一旦出軌,即涉及刑法通姦罪,可處一年以下徒刑;不過,當夫妻一方出軌時,另一半大多是「感覺」強烈,但「證據」卻很薄弱,除非是委請徵信社調查,否則,要抓到對方涉及通姦的「罪證」,可說是難上加難。

就目前實務認定,通姦罪多半採具體的「抓姦在床」才構成犯罪,在過去案例中,甚至有法院採信被告「蓋棉皮,純聊天」的辯詞,也就是即使男、女共同處一室,脫掉衣物,若無其他旁證(衛生紙等),也會被認定「罪證不足」,不構成通姦罪。

這樣的趨勢,主要是許多先進國家多已將通姦除罪化,再加上我法院判決離婚已多採破綻主義,以及通姦罪屬告訴仍論等諸多因素,除非罪證確鑿,否則,法院多採從嚴認定。不過,在民事求償部分,則比刑事認定寬鬆許多,不少案件,雖不構成通姦,但民事求償仍獲成功。

回到劉、曾婚變事件,在夫妻情感已無法回復的情形下,雙方協議離婚,也算是快速解決問題的方法之一。許多怨偶在發生婚變時,採「抓猴」(抓姦)等的強烈手段,但即使抓到,換來的,恐怕也是「三敗俱傷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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