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捉姦「最好有性行為鐵證」

蘋果日報 2010/09/07

法界觀點
律師許乃丹指出,時代進步,通姦罪成立的標準也是與時俱進,翻開過去法院相關判決書,經常可見「孤男寡女共處一室,若非姦淫,所為何事?」等理由判通姦成立,但現在多視為證據不足。
例如,高雄歐姓男子前年將自宅二樓租給房客簡女,一個月後歐妻起疑上樓察看,目睹兩人躺在簡女床上。歐某辯稱喝醉酒走錯房間上錯床,簡女則說吃了安眠藥想睡覺,又叫不醒歐男,只好一起睡。高雄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缺乏兩人有性行為的證據,均處分不起訴。
也有從旁證認定案例
許乃丹認為,從實際案例來看,「捉姦最重要的還是衛生紙」,因為這是性行為的鐵證,若找不到衛生紙、保險套等有沾黏體液的直接證據,就只能從跟監、手機簡訊、日記等其他旁證下手,實務上也有從旁證認定構成通姦的案例。
例如,台北陳姓男子發現結婚多年的妻子形跡可疑,僱徵信社跟監發現妻子與外遇對象上賓館開房間,陳男氣得在第三次會同警方捉姦,雖只有拍到兩人衣衫不整照片,但法院從外遇男正在洗澡而陳妻全身赤裸等情況認定構成通姦,將陳妻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。記者王吟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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