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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
屋漏沒錢修 錢借給情婦

【聯合報╱記者呂開瑞╱桃園報導】 2010.08.25

桃園市呂姓男子苦追女同事,始終無法親芳澤,直到女同事急需用錢,他拿壽險保單貸款50萬元才換得一夜纏綿,但貸款利息繳不出來,被髮妻追問出姦情,妻子氣得說「家裡漏水沒錢修,他竟借錢送情婦」。

桃園地檢署調查,呂姓男子(45歲)對公司陳姓女同事有非分之想,但苦追不到,一年多前,陳姓女同事負債急需用錢,呂姓男子獲悉後,為了一親芳澤,主動表示願借50萬元換一夜纏綿,陳女答應後,他用保單向保險公司貸款,借給陳女周轉,終於打動芳心,換得一夜纏綿,呂突破女方防線後,二人常利用午休時間共赴賓館幽會。

不過呂姓男子貸款後沒錢繳利息,呂妻今年初收到保險公司催繳利息通知後,追問丈夫才發現姦情,呂姓男子承認借錢換得和陳女上床,呂妻氣丈夫「家中房子漏水沒錢修,還借錢搞外遇」,控告2人妨害家庭。

檢察官偵辦時,二人否認開房間親熱,聲稱到汽車賓館純聊天,當初都是被逼承認有婚外情。

不過呂妻提出二人簡訊互稱老公老婆,顯示交往不單純,呂姓男子還坦承一度騙陳女進汽車賓館要求恩愛被拒。

檢察官認為這些「不像編出來的」,而且陳女傳簡訊給呂姓男子「你讓我變成不守婦道的女人」,又傳簡訊給呂妻「你老公會這樣你也該檢討,被逼急了我會反擊」等,檢察官認為如果沒有姦情,沒必要放狠話,因此雖未捉姦在床,仍認定有姦情,將二人聲請簡易處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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