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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擁吻不算通姦 判無罪
自由時報 2010/08/16〔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
親吻不能算是通姦!已婚的台中縣大里市楊姓女子和王姓男子交往密切,其丈夫發現了兩人相擁親吻的照片,氣得控告兩人妨害家庭,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,認為時下道德觀念開放,慶生會上因氣氛歡愉熱鬧,有相互擁吻的親密互動,實不足為奇,不能認定兩人有通姦行為,判處無罪。
本案在一審時,法院以罪證不足為由,判處兩人無罪,檢方不服而提起上訴。台中高分院審理時,兩人否認有通姦行為,辯稱當時是一群朋友為楊女舉辦慶生會,氣氛相當熱烈,楊女當場親吻每位友人,並非只親吻王某一人;至於一同前往泰國旅遊一事,兩人坦承確有此事,但否認曾經發生性關係。
法官認為,相互擁吻不足為奇,不能因而認定兩人有通姦行為,至於出國旅遊一事,也無證據顯示楊女與王某曾經發生性關係,判處兩人無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