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egal
Cases
法律常識
盜用情夫email嗆元配 情婦被起訴
NOW news 2010/04/27 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告訴人石○華因工作關係與被告(38)歲袁○珍相識,在民國94年間兩人進一步發生婚外情,袁姓女子為了使石姓男子之配偶知情,竟盜用某知名網站石姓男子的電子信箱,以石姓男子名義多次寫信給其配偶,意圖讓石姓男子配偶知道兩人關係,石姓男子知情後報警處理。檢方調查後對袁姓女子求處緩起訴一年,並於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,繳交新台幣1萬元給賑災專戶,並以寫悔過書方式向石姓男子配偶道歉。
起訴書指出,石姓男子與袁姓女子於民國94年開始發生婚外情,袁姓女子為了讓情夫配偶知情,多次盜用石姓男子電子信箱,以石姓男子名義寫信給其配偶,信中表明「她與石姓男子感情深厚,石姓男子也只跟他親熱,並只有她能帶給石姓男子身心靈滿足」等多封信件。
檢方調查後,以偽造私文書罪起訴,袁姓女子犯後坦承犯行,並取得告訴人諒解,檢方對袁姓女子求處緩起訴一年,並於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,繳交新台幣1萬元給賑災專戶,並以寫悔過書方式向石姓男子配偶道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