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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抓姦闖民宅拍照 判無罪
【聯合報╱記者張念慈/新竹市報導】 2007.07.24
半夜報警抓姦,警方還未取得搜索票,即逕自破壞門鎖進屋拍照,是否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?新竹市已婚黃姓男子的妻子因此被依妨害自由罪起訴,但法官認為,抓姦侵入他人住宅,事出有因並非「無故」,判決無罪,但她毀損門鎖,處罰金900元。
46歲的溫女有過一次不愉快的婚姻紀錄,她在法庭上供稱,2年前在網路聊天室認識黃姓男子,相談甚歡不久陷入熱戀。
她最初並不知道男友已婚,直到有一天無意中看到男友身分證登記已婚,男友才吞吞吐吐承認,並說41歲的妻子不熱中房事,默許他在外交女友,她深信不疑。
溫女因被黃妻拍到與黃赤裸擁睡的照片,檢方認為妨害家庭事證明確起訴,判刑3個月;但溫女也反控黃妻在警方未到前,就破壞她一樓大門和二樓門鎖衝到屋內,無故侵入住宅,涉及妨害自由及毀損。
檢察官認為,黃妻雖以抓姦為由進入溫家,但黃妻並非執法人員,無權進入他人住所查察不法,且即便是司法人員進如他人住所查案,也要取得搜索票,因此將黃妻依妨害自由等罪起訴。
但法官認為,法律禁止婚外性行為,黃妻為保全婚姻與家庭,維護自身配偶權利,半夜進入溫女住處拍照,並非「無故」侵入,判決黃妻妨害自由部分無罪,損壞門鎖部分罪名成立,處罰金9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