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egal
Cases
法律常識
做愛數百次 勾人夫女子賠80萬
自由時報 2010/03/20
〔記者劉志原/台北報導〕整體美容協會理事長張東寧,被控與有婦之夫陶增珊發生數百次性行為,張女坦承通姦,遭判刑4個月,可易科罰金12萬確定,民事部分,台北地院判她賠陶妻80萬元;仍可上訴。
陶妻主張,自己因患小腦萎縮症,平日要看護照顧,張東寧卻與她丈夫通姦,4年內發生數百次性行為,且還拍下擁吻照片,她因此身心受創,控告張女通姦並求償250萬。
刑事部分,張女已遭判有罪確定,對於遭求償250萬,張女主張,自己與陶某往來時,並不知道對方已婚,且陶某後來還將槍枝執照及偽造美國FBI聯邦調查局證件的圖片給她看,自己認為陶某身分特殊,懾於對方淫威才繼續往來。
張女強調,自己還遭陶某性騷擾,法院已判陶某有罪,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這並不能證明張女是被逼與陶某性交,加上張女與陶某有親密合照,法官認為,張女與陶某確有婚外情,審酌張女已50歲,且有千萬資產,判她賠陶妻80萬元;陶某通姦罪部分,陶妻已撤回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