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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婦通姦1次 判賠100萬
【聯合報╱記者王聖藜╱台北報導】 2010.02.04
郭姓婦人與郭姓男子通姦,被老公指控多次與人發生性關係,被求償400萬元;台北地院審酌後,認定郭女與婚外情對象只出軌一次,判決他們應賠償郭婦的吳姓老公100萬元。這一對男女因為一次的出軌行為,要分攤100萬元賠償金,代價非輕。
郭姓婦人是專職的家庭主婦,她與原告吳姓男子於91年11月2日結婚,育有2男6女共八個小孩。而與郭婦通姦的郭姓男子,則是某托兒所負責人。提出民事求償的郭婦老公吳姓男子,從事保險業。
吳姓男子主張,郭婦於97年2月到3月間,竟與郭姓男子在台北松山區他們夫妻倆的住處多次通姦,同年6月16日他檢查妻子的手機簡訊時,姦情才曝光,逼問之下,發覺被戴綠帽,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。
檢察官偵辦依法起訴郭姓婦人與郭姓男子,台北地院判決有罪,各處有期徒刑3月,吳男子認為妻子的出軌造成他傷害,向妻子及郭姓男子求償400萬元的精神損失。
法院審理時,郭姓男子主張他只在97年2月10日被抓姦當天,與郭婦通姦一次,郭婦則於言詞辯論庭未到場,但事前遞狀坦承有過一次出軌行為。雖然吳懷疑妻子與人通姦次數不止一次,但法官根據證據,仍認定兩人只有一次違背倫常,判決郭婦與郭姓男子需賠償吳姓男子100萬元。本案還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