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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
性愛照片無法辨認 外遇對象無罪

中廣新聞網 2009/12/30

一名鍾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,憤而扮演駭客入侵妻子的電子信箱,將郵件內的性愛照片,以及妻子和男子出遊照片轉出來當作證據,控告外遇對象妨害家庭。不過,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,認為性愛照片中並沒有可供辨認的身分,男女出遊也無法證明兩人的姦情,因此,判決被告蔡姓男子無罪。(杜大澂報導)

這起官司中的一對旅居美國夫妻,婚姻關係維持三年之後,向美國法院訴請離婚,不過,離婚之後,其中一方鍾姓男子發現在離婚之前,妻子和蔡姓男子疑似有交往關係,鍾姓男子因此扮了駭客入侵前妻的電子信箱,找到兩張性愛照片,以及妻子和蔡姓男子出遊的照片,轉寄到自己的信箱,加上取得的情書,以蒐集來的證據向蔡姓男子提出妨害家庭告訴。

全案經過台北方法院審理,法官認為,性愛照片都是局部特寫,並沒有辦法辨識男女雙方的身分,至於,出遊照片也無法判定兩人通姦,所謂情書也沒有曖昧文字,因此,基於罪證不足的理,法院判處被告蔡姓男子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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