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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外遇拒給生活費 夫判付196萬
【聯合報╱記者陳崑福、劉星君、鄭國樑╱連線報導】 2009.11.18
屏東縣某醫院胃腸肝膽科主任因另結新歡與妻子分居,並允諾每月付12萬元做為四名女兒生活費,但他以太太不願離婚,且當初口說無憑為由,已16個月未付。妻子因此提告,法院判決他應給付未給的196萬元。
「這是私事,不便說!」這名主任的妻子擁有很深護理資歷,曾在國內護理期刊發表文章。丈夫因外遇拒付生活費,同事都為她叫屈。
這名主任昨天也透過醫院轉達「不對判決發表看法」。醫院人員說,這名主任不到50歲,在醫院服務十多年,對病患很親切,深獲病患喜愛,但個性內歛,同事無法了解他的感情世界。
「只要她答應離婚,生活費就如期給付!」這名主任開庭時向法官說,雖然他年薪超過300萬元,但貸款470萬元,太太年薪也超過百萬元,他沒有義務負擔孩子所有的生活費。
這名主任的妻子說,她生了四名女兒。92年初,兩人達成口頭協議,先生每個月給每名女兒3萬元生活費,即每個月要給她12萬元。
她表示,94年6月起,丈夫另結新歡,提議分居。兩年前起,更傳來簡訊指「離婚的事不想再拖了,下月起每月減二萬,直到同意離婚為止」。她堅持不離,從96年12月起至她今年3月提告為止,丈夫已拒付16個月生活費;先生因此從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三月卅一日止,拒付生活費共192萬元及先前少給的4萬元,共196萬元;及今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年七月卅一日每月12萬元。隨孩子長大,逐漸減少支付生活費,到一百零五年十月卅一日止的每月3萬元。法官指出,給付女兒生活費是義務,雖是口頭承諾,還是要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