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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
男女呻吟 不判通姦

自由時報 2009/09/22

台中縣一名紀姓婦人逮到丈夫與林姓女子共處一室,並聽見三分鐘呻吟聲,她怒告兩人通姦,但刑事法官證據不足,無法證明兩人通姦,因此判處無罪。紀婦改打民事官司,法官認為兩人關係曖昧,侵犯配偶身分法益,但也不構成通姦,分別判賠20萬元。

紀婦發現丈夫與經營旅行社的林女往來密切,懷疑兩人有姦情。她去年三月僱請徵信社人員跟蹤丈夫到林女租屋處,紀婦到場時聽見屋內傳出兩人的呻吟聲,欲強行進入未果,便報警處理,進門時林女衣衫不整,而男方僅穿內褲。

她一氣之下怒告丈夫與林女通姦,但兩人辯稱男方身體不適,林女幫忙刮砂時發出嬉鬧叫聲。刑庭法官認為兩人關係確實不尋常,但只有呻吟聲不足以證明通姦,判決無罪,上訴又遭駁回。

紀婦只好轉訴民事法庭,法官認為兩人關係曖昧,已侵犯紀婦的配偶身分,但也不構成通姦,因此判兩人各賠2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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