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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與女子共吃冰 夫不算通姦
自由時報 2009/08/18
〔記者劉志原/台北報導〕蔡姓男子在離婚前與談姓女子共吃一碗冰,遭前妻何女的母親與姊姊撞見並錄影存證,何女以錄影帶當證據,指控前夫與談女通姦,求償200萬元;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同吃一碗冰,不代表雙方有性行為,不構成通姦,判何女敗訴;仍可上訴。
何女在本案審理期間,另向法院訴請與蔡某離婚獲准,目前雙方已無婚姻關係。
蔡某及談女均主張,何女拿來作為證據的錄影帶是裝設在私宅走廊的監視器所拍,已侵害個人隱私,不具「證據能力」;2人也說,2006年10月被拍到一起吃冰,不代表就是有性行為,談女另向法官表示,蔡某身分證配偶欄是空的,她不知對方已婚。
蔡某另指出,被拍到與談女吃冰前一年,前妻就已搬離家,如果他真的有婚外情,對何女也不會造成傷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