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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小隊長婚外情 情婦要求離婚反遭元配控通姦
【陳俊雄/北縣報導】 2009/07/30
松山警分局偵查隊邱姓刑警和鄭女發生婚外情,鄭女不僅要求鄭姓刑警離婚後將她扶正,還四處到邱員服務警分局「陳情」,邱員及其妻先後付出上百萬元卻仍無法花錢消災,逼得邱員元配提出通姦告訴,板橋地院日前依妨害家庭罪判處鄭女三月徒刑。
原在北市中正一分局服務的邱姓刑警,九十五年間和鄭姓女子(卅九歲)傳出婚外情,由於鄭女在交往後希望能扶為正室,一再要求邱姓刑警和妻子離婚,邱姓刑警及其妻為了斷絕這場畸戀,先後也給了鄭女不少錢,希望能花錢消災。
據指出,邱姓刑警為遠離鄭女糾纏,雖更換過數個服務單位,甚至還給了鄭女上百萬元,但每次她都能打探到消息上門「陳情」,去年事件爆發後,已調往松山分局服務的邱姓刑警因此遭記二小過處分,但鄭女日前還曾上門「討公道」,還和邱員同事發生糾紛。
鄭女當時表示,她當年因提告詐欺案才認識在中正一分局服務的邱姓刑警,由於邱員自稱沒有婚姻關係,兩人陷入熱戀,但後來她才發現感情遭騙,沒想到卻反遭指控妨害家庭。
據了解,邱姓員警其妻眼見花錢無法消災,又不滿鄭女一再慫恿要求先生離婚,遂向板橋地院提出通姦告訴。板橋地院日前審結,依妨害家庭罪判處鄭女三月徒刑,並得易科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