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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不給錢誹謗 外遇傳單到處發
【聯合報╱記者何祥裕╱台北縣報導】 2009.03.18
超商周姓女店長隱瞞與副店長同居,慫恿已婚女店員與副店長交往,再以林女破壞她與副店長感情為由,勒索廿萬元遮羞費,被拒後印製不堪入目的傳單到林女住處附近散發,內容包括「半夜十二點半按門鈴可免費性交」等;板橋地檢署昨天將周女依恐嚇取財、誹謗罪嫌起訴。
台北縣蘆洲一家超商林姓女店員(四十歲)與副店長曾短暫交往,分手後,副店長兩度發簡訊恐嚇她,並在去年八月到林女台北市天母住處附近散發誹謗傳單;林女提告,副店長遭起訴,周姓女店長獲不起訴。
不過,林女認為這是女店長的仙人跳圈套,針對不起訴部分聲請再議。檢方再偵查,林女指控女店長隱瞞與副店長同居之事,騙她說「副店長是我乾弟弟,他生性保守,與女生交往只要提到結婚,就會退縮,因此交不到女友。」要林女跟副店長交往。
林女因為夫妻失和分居中,於是和副店長交往,沒想到後來店長以林女破壞她和副店長的感情,要她付廿萬元遮羞費;她拒絕後,除收到恐嚇簡訊,鄰居也收到不堪入目的傳單。
傳單內容為「林女欠人X,騙我回家發生關係。」「請於晚上十二點半按二樓門鈴,即可免費X她一次;如果本尊忙不過來,尚有三個女兒可以服務。」
檢察官上月廿四日傳訊正副店長,檢方認定周女是共犯,也將她依誹謗及恐嚇取財罪嫌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