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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這麼難? 通姦應要除罪化
台灣醒報 2009/03/13【記者楊蘭欣報導】
想離婚有多難?知名女星潘越雲被爆外遇捉姦在床,才道出一段鮮為人知的坎坷婚姻路,過著有名無實的婚姻生活,至今遲遲無法離婚。兩情相不相悅的私事,適不適合動用國家資源來處理,弄得人人皆知,隱私盡失?婦女新知基金會今日召開記者會,呼籲通姦除罪化,將婚姻以更健康更人性化的方式處理。
婦女新知基金會律師尤美女強調,同樣是抓姦,男女大不同,男人被抓姦的定罪率非常低,女人被抓姦的比例不高,被判罪的比率卻很高。她呼籲在現行對女性不利的法律制度下,婚姻應該採破綻主義,通姦也應該除罪化。能如此,人們的隱私才可被保護。
想要離婚,「抓姦」不見得是必要手段。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雲表示,以通姦為理由判決離婚的比率並不高,反而是以「重大事由」成為判決離婚最主要的理由,但是卻還需要看法官裁定何謂「重大事由」的自由心證。雖然法院裁定離婚標準傾向寬鬆,但民眾不一定都知道。
台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陳昭如認為,此項「重大事由」新增條款,相對於先前所定俗稱「十大惡人條款」的離婚條款比起來是放寬了離婚的限制。近年來法律修正的方向,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性自主。然而婚姻當中的通姦罪卻不保障人民的性自主,而是以刑法來懲處。
陳昭如提到,抓姦還要有警察介入,是浪費國家資源的做法。事實上,婚姻是民事契約,如果沒有對方的同意而與他人發生性行為,最多是違背婚姻契約中的守貞約定,不應由國家運用刑罰來加以確保。主張刑法上面對於成年人之間合意性行為的刑罰應該要拿掉,國家把婚姻以外的合意性行為用刑法來懲罰,是無助於婚姻的。
婚姻能否靠法律條文來維繫?范雲說,許多人以為刑法懲罰通姦之罪,能保障婚姻,其實不然。應該用更文明、更人性化的方式去看待婚姻和感情。事實上,婚姻諮商或婚前輔導,對夫妻彼此增進了解與維繫關係才有所幫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