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罵外遇妻討客兄 判賠10萬
【聯合報╱記者鄭惠仁╱台南報導】 2009.01.20
台南縣某工會楊姓女秘書與工會理事在賓館幽會,全身赤裸遭抓姦,碩士丈夫不堪戴綠帽控告對方妨害家庭,但他因罵妻子「討客兄」也吃上官司,除遭判刑,台南地方法院還判決應賠償妻子10萬元的名譽損失。
台南縣某工會理事96年間與楊姓女祕書在汽車賓館幽會,女方丈夫會同警方捉姦,並拍下兩人裸體照片,夫妻感情生變形同陌路。同年11月間楊女丈夫在郵局遇到妻子,怒指妻子「討客兄、無恥、惡毒」,楊女尷尬走出郵局。楊女憤而控告丈夫妨害名譽,並要求賠償名譽損失。
調解時楊女要求丈夫給一半財產被拒,丈夫認為楊女做錯事,還有臉要求一半財產,調解未果告上法庭。楊女的丈夫涉及妨害名譽部分,已遭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,民事部分楊女訴請賠償20萬元的精神損失。
楊女的丈夫否認辱罵妻子,他強調妻子確實與人通姦,他僅以詢問的語氣向妻子說:「妳告我竊盜、偽造文書是什麼意思?」、「被我捉姦在床,不甘願亂告是不是?」,並無公然侮辱意思。但因他妨害名譽部分被判刑確定,法官認為有說出公然侮辱妻子的話,判決應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