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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
外遇妻簽性愛契約 換撤告

蘋果日報 2009/01/08



規定每周陪夫嘿咻2次 還要穿美美



【郭芷余╱高雄報導】高雄市一名空軍少校退伍的鄧姓男子發現妻子外遇後憤怒提告,法院審理期間鄧男要妻子簽下一份「性愛契約」後撤告,內容包括每周做愛兩次、陪散步、穿漂亮衣服給他看等條件。不過鄧妻的姘頭王培源可沒這麼幸運,不僅被依通姦罪判刑六個月確定,高雄地院昨還判他須賠償三十萬元。



有違風俗



王培源昨則在電話中低調拒訪,鄧男因不滿只獲判賠償三十萬元,決定上訴。據了解,鄧氏夫妻年約五十多歲,育有二子;原本賦閒在家的鄧妻自二○○六年外出當清潔婦後,便經常找理由出門,鄧男跟蹤妻子,發現妻子不僅經常出入一名陌生男子住處,有時還待上五、六小時,兩人甚至還相偕上賓館。



情夫挨告賠30萬



鄧男震怒逼問妻子後,得知妻子自從外出工作,便與同公司的守衛王培源暗通款曲,通姦年餘。鄧男提告通姦,鄧妻與王某皆認罪,檢方依通姦罪將兩人起訴。一審審理期間,因鄧男想維繫婚姻關係,於是擬定一份性愛契約,要妻子允諾後才撤告。此份契約內容奇特,包括每周做愛兩次、每天陪他散步半小時以及穿漂亮衣服時,都要讓他先睹為快等怪異條件。



妻子答應三項條件後,鄧男依約撤告,但鄧男不甘戴綠帽,堅持對王某告到底,還求償兩百萬元;儘管刑事部分王某被判刑六月,得易科罰金十六萬二千元確定,民事部分須賠償三十萬元。但鄧男仍不服氣,在民事審理期間,還向法官抱怨刑事判太輕,聲稱這場婚外情不僅讓他婚姻關係變調,還讓他罹患憂鬱症,經常要到精神科看診。



律師:契約無效



律師余文恭說,將來如果鄧妻不履行該契約,鄧男也因已撤告,依法不能再對妻子提出通姦告訴。且此份契約第一條「每周做愛兩次」的內容,已違反個人的性自主權利,也違反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,契約當然無效,鄧男也無法據此要求妻子履行做愛承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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