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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男違約偷腥 賠妻150萬元
蘋果日報 2008/12/24
切結願償1億 法官:依一般通姦案酌減
【黃哲民╱台北報導】男子曹來春三年前娶酒店小姐歐麗文,並收養歐女十二歲兒子,還簽切結書保證不帶任何女人出場或約會,否則願給歐女一億元,結果不到一年就被抓包,遭歐女用針孔攝影拍到他帶女人回家偷腥,被求償四千五百萬元,但法官判曹男僅須賠一百五十萬元。
自作自受
曹男抗辯簽切結書時僅與歐女同居,因受不了歐女鬧自殺變相脅迫才簽字安撫,但切結內容限制他的婚姻自由與性行為自由,違反公序良俗,他自始就不想也沒能力付一億元。
曹還指歐女在酒店工作習慣從事性交易,就算同居人出軌,所受的精神損害也小於良家婦女,只肯給一百萬元。
娶酒家女承諾變乖
但法官認為,曹男是辦妥結婚登記後才簽切結書,即使沒切結書,曹破壞婚姻的舉動也侵犯歐女的權利,況且切結書內容沒超出承諾忠於婚姻的範圍,參考一般通姦案介於一百萬到兩百萬元之間的判賠金額,酌減判賠一百五十萬元。
四十七歲的曹來春,是二○○五年間在酒店愛上坐檯的歐女,追求後將她娶回家。三十多歲的歐女深知曹改不了愛上酒店的毛病,要曹白紙黑字給個承諾。雙方同年四月初辦結婚登記,月底曹就簽協議書保證婚後會變乖,不然願離婚。
裝針孔拍到夫外遇
曹男二○○五年十二月另簽切結書,保證「從今起絕不動手腳打她,盡可能不再用不當語言罵她,絕不帶任何女人出場或去約會,否則願意離婚、給一億元」等語,接著在前年六月十三日補請喜酒。歐女婚宴後不到兩周在住處臥房偷裝針孔攝影機,才三個多月就拍到丈夫帶女人回家翻雲覆雨,憤而提告索賠。
《蘋果》昨無法聯繫上兩名當事人,不知對判決的看法。而歐女一審求償四千五百萬元,已繳三十九萬多元裁判費,若上訴二審又要付五十九萬多元,加上律師費合計已破百萬,獲判賠金額所剩無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