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劈腿同意書 富婆換不到愛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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劈腿同意書 富婆換不到愛情

【聯合報╱記者陳崑福╱屏東縣報導】 2008.12.02

屏東縣李姓女子為討得小她十歲的男友歡心,婚前不僅代償一千二百萬元債務,還送他一棟八百萬元的別墅,並大方地簽下「男友婚後可與前女友劈腿」的同意書;豈料結婚不到一年,丈夫賣掉別墅,又以飽受精神虐待為由訴請離婚。

由於李姓女子不同意離婚,男方與委任律師討論、評估後,認為勝算不高,已撤回告訴。

法官說,李女與擔任公職的男友所簽「劈腿同意書」,違反社會善良風俗,原本無效,但因超過妨害家庭罪的半年法律追訴期,李女無法控告丈夫及他的女友。

但男方將兩人共同生活的別墅賣掉,致女方無處可住,兩人不能共同生活的錯不在女方,男方也無法舉證「飽受太太精神虐待」,官司被駁回的機會確實很高。

四十二歲的李姓女子經商有成,富於資財,一年多前離婚後感情空虛,在活動中認識小她十歲的男子,被他一表人才、談吐不俗及逾一百七十五公分的身高深深吸引;兩人交往之初,男友對她相當體貼,讓她以為找到真愛。

李女得知男友投資股票失利及積欠卡債背了一千二百萬元債務,她二話不說替他還清;論及婚嫁時,也花了八百萬元買下一棟別墅,登記在男友名下,期望永遠作為兩人愛的小屋。

婚前,男方坦承有名交往多年且已懷孕的女友,表示「放不下心」,要負起照顧女友及未出生小孩的責任。她不計較,大方地簽下「先生婚後可和女友劈腿」的同意書。

婚後,李女看到另一半把心思全放在女友身上,對她百般冷落,讓她相當不滿。男方說,李女常常在夜晚大吵大鬧,讓他整晚無法入眠,「飽受精神虐待」,因不想被吵才把別墅賣掉;太太因此未與他同住,是「棄他不顧、惡意遺棄」。

李女說,她掏心、掏肺為丈夫付出,丈夫婚後卻完全變了樣,傷透她的心,她一心想挽回婚姻,丈夫竟把兩人同住的別墅賣掉,她沒地方住才搬回家,絕無遺棄念頭,因此不會同意離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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