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裸聊:到底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?

( 2007-04-20 08:23 )來源:廣州日報

裸聊,憑直覺似乎與傳播色情內容有關,屬違法犯罪活動。然而,要把裸聊行為入罪,進行定罪處刑,僅憑“疑似”某類犯罪是不行的,“近似”或“極類似”也不足為據。定罪處刑只能根據“罪刑法定”的原則。

據報道,2005年9月15日,36歲的家庭主婦張某在家中用視頻與多人共同進行網路裸聊時,被北京治安支隊民警與分局科技信通處民警抓獲。很快,案件被移送到檢察機關,檢察機關以聚眾淫亂罪起訴到法院。後經反覆研究,檢察機關於2007年2月撤回起訴。

現代網路技術發展快,由文字聊天轉眼到了視頻聊天。而裸聊,只是視頻聊天者的形態,無關乎更高於視頻的技術,反而是關乎道德與法律,關乎罪與非罪。裸聊,尤其是“與多人共同進行”的裸聊,憑直覺似乎與傳播色情內容有關,屬違法犯罪活動,應在打擊之列。然而,要把裸聊行為入罪,進行定罪處刑,僅憑“疑似”某類犯罪是不行的,“近似”或“極類似”也不足為據。定罪處刑只能根據“罪刑法定”的原則。該原則已成世界各法治國家的公理,用那句法諺來說就是:“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,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”。我國的現行《刑法》則表述為: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,依照法律定罪處刑;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,不得定罪處刑”。這個“罪刑法定”原則在我國不是從來就有的,而是有個採用的過程,1997年修訂前的《刑法》仍是適用類推原則,表述為:“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,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,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”。這即是已被我國現行《刑法》摒棄的類推制度。

裸聊是罪還是非罪?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?以檢察機關當初起訴的聚眾淫亂罪來看,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的是: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,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張某的行為是與多人共同進行裸聊,“聚眾”已是確鑿的了;“淫亂”行為,無論如何也應理解為通常的物理空間意義上的、有實際接觸的行為,而網路虛擬空間畢竟不同於現實物理空間,虛擬的或稱視覺的“淫亂”總是有別於實際“淫亂”的,所以,說張某進行淫亂活動,近於類比,過於牽強。在沒有其他相關的司法解釋之前,依據“罪刑法定”的原則,張某的行為顯然還不能構成聚眾淫亂罪。

張某行為疑似的另一個罪名是“傳播淫穢物品罪”,也就是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:傳播淫穢的書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,情節嚴重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注意這裡需有個“情節嚴重”才能構成犯罪。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:不以牟利為目的,利用網際網路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,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;利用聊天室、論壇、即時通信軟體、電子郵件等方式,實施這些規定行為的,同樣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。而“下列情形之一”即是或者達到傳播視頻文件四十個以上、或者傳播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實際被點擊數一萬次以上、或者造成嚴重後果。但顯然,裸聊傳播的不是一個個視頻文件,而是一個視頻流的形式,數量難以認定。張某只有一次或幾次裸聊,顯然也就不足以被控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入罪。

裸聊之罪與非罪,其區分難度還在於這類事涉公民隱私的活動,與公民權益相關,公權力在此地帶一不小心反而易於侵犯公民權益,比如分居夫妻一對一裸聊總不能定為非法。“罪刑法定”原則既已確立,即使明顯對社會有所危害的行為法無明文規定都不應為罪,況且只是公序良俗不鼓勵的某些行為。但若以裸聊為媒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,又是另外的問題了。(羅柏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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