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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夫外遇不養家 獲賠220萬
【聯合報╱記者陳崑福╱屏東報導】 2008.06.04
一名嫁到屏東的中部地區女子,控告大學教授退休的先生給付卅多年來的扶養費四百多萬元,經九年多來的官司,也在最近定讞,獲得220萬元扶養費。
屏東地院法官昨天說,有一名女子於民國五十多年憑媒妁之言嫁給屏東縣一名教授,生下兩名女兒後,感情發生變化,教授交到一名女友,太太相當不滿,於七十年間搬回娘家住。
這段期間,先生均未給扶養費,一切開銷均由娘家支付,她很不甘心,抓到先生與外遇對象犯罪證據,提出妨害家庭罪告訴,她的先生及這名女子分別被法院判刑確定。
她於89年起,向屏東地院提出告訴,要求先生給付扶養費用四百多萬元;法官說,一審判決她勝訴,但查出她離家這段時間,也找到工作,有了收入,判決她勝訴,她先生必須給付她一百八十多萬元。
她不服,提出上訴,高雄高分院維持一審判決,她再以名譽受損等理由提年上訴,要求一審時提出的扶養費。
法官昨天指出,由於她對她先生當初的怨氣一直無法釋懷,縱然女兒都已成年,九年多來,不斷纏訟,案件一直在判決、上訴、發回更審程序,直到最近才定讞,她獲得220萬元扶養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