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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夫外遇離婚 可請求付贍養費
壹蘋果網絡 2008/06/04
愛莉絲問:
我與先生奉子成婚,懷孕八個月時,先生突然要求離婚,還要我把孩子送人,否則他要將小孩送到社會局,如果我堅持留下孩子,他一個月只能給我三千元。我生產後,他不但沒來探視,還不准小孩跟他姓,後來我發現他是因為有第三者才堅持離婚。
請問,先生在中油上班,和姊姊共同持有一棟房子,他已表明放棄監護權,我該如何爭取我們母子的權益?可否一併請求這半年的生活、生產及坐月子所須費用?
律師張景源答:
愛莉絲可先和先生協議離婚,如果條件談不攏,可拒絕簽字離婚,也可在離婚後,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針對自己權益受損部分,請求先生給付贍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,並以小孩的監護人身分,請求先生給付撫養費,直到小孩年滿二十歲為止。
若遭拒可強制執行
其中,懷孕期間的生活費、生產期間的醫療費及坐月子期間的必要開銷,都可列入贍養費一併請求,而精神損害賠償及日後贍養費的金額多寡,法官會視先生的經濟能力及太太的實際生活需要做出合理的判決;至於先生對小孩的撫養費部分,實務上約是每月一萬五千到兩萬元之間。
法院判決確定後,如果先生拒絕給付相關費用,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查扣先生的銀行存款、股票、薪資的三分之一,必要時也可拍賣先生名下或共同持有部分的不動產。記者蘇恩民採訪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