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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外遇想離婚 一審准二審不准
清官難斷家務事!葉姓醫師和妻子分住高雄、台北,他與張姓護士外遇後想離婚休妻,稱妻子沒婦德、用錢浪費無度且兩人聚少離多無婚姻之實,但葉妻不想離婚,一審法官判准,二審法官判不准離婚。全案可再上訴。
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調查,葉姓醫師與前妻離婚後和王姓女子再婚,兩人結婚10多年分住高雄和台北兩地,葉姓醫師留在高雄工作和照顧雙親,休假時北上與妻子相聚,3年多前他與張姓護士外遇,要求離婚但王女不肯。
葉姓醫師憤而向法院提告,控妻子與他婚後極少回高雄,對公婆也不孝順,一年回高雄不到5次,連農曆過年都沒回來,且每次回來都睡到中午才起床「毫無禮節」。
王女否認,並提出101年丈夫傳給她的訊息:「我心裡有愧,不知道怎麼面對妳,心裡卻想著別人…」等話,證明葉男辜負她在先。王女並提出許姓護士傳給她的訊息:「我們都是深愛著他的女人,都希望看到他幸福」、「愛情的世界本來就不允許三人行」等,主張自己是被害人。
高雄少家法院法官審理後,認為王女舉證的訊息只能證明丈夫和許姓女子互相愛慕,但無法證明他們兩人間有不軌行為,且王姓女子和葉姓醫師不相往來已經2年多,兩人間缺乏善意溝通難以維持婚姻,判葉姓醫師勝訴,准以離婚。
王女不願離婚,上訴高雄高分院,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王姓女子和葉姓醫師婚姻出問題,葉男需負較大責任,要求離婚無理,撤銷原判決,改判王女勝訴,不准離婚。全案可再上訴。
來自udn社會新聞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