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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
背叛願賠 愛情契約判免賠

〔記者林嘉東/基隆報導〕
已婚黃姓女子與林姓舊情人發生婚外情,2人激情後,
黃女要求林男簽下本票與一紙愛情合約,言明「若背叛,願用錢彌補」,未料林男還是偷吃,
黃女氣得拿出本票,及她婚前林男另簽的本票及欠據,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;
基隆地院認為本票是2人通姦期間簽下,違反公序良俗,判決債權不存在,
本票則是林與未婚的黃女交往時所簽,林男須付給黃女。

違反公序良俗
黃女受訪指出,林簽本票時早已脫產,她對拿到錢早已不抱希望;此外,林簽本票時,
從頭到尾都在騙她,根本是在玩弄她的感情。

從事水電業的40歲林男,98年間結識小他1 歲、從事新娘秘書工作的黃女,2人一度論及婚嫁,
但婚前林男劈腿,被黃女抓包後解除婚約,傷心欲絕的黃女,不久嫁給鄭姓男子。

未料黃女婚後常遭家暴,102年10月間,黃女不甘家暴離家,林得知後不斷獻殷勤,
2人在短短8天內嘿咻15次。

黃女在2人激情過後,擔心林男重演劈腿,要求他簽立愛情合約書,並簽下3張本票,
林在合約書甚至載明「我若背叛黃的感情,願以金錢補償。」但林不改偷吃本性,2人同居期間,
再度被黃女抓包,萬念俱灰的黃女因而向丈夫懺悔,招出林男曾在60分鐘內與她嘿咻3次,
也曾在1天內奮戰6次,她還向基隆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林的財產。刑事方面,
新北地院日前已認定2人相姦9次,判林10月徒刑。民事方面,
地院認為愛情合約債權不存在,欠債則須償還。



2014-10-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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