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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女露骨作證 出軌妻小王判賠
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3日電)
游姓男子控妻子離婚前出軌而求償,小女兒到庭露骨作證目睹媽媽和第三者赤裸嘿咻。地院判前妻和第三者應連帶賠12萬元。
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,游姓男子在民國90年和李姓女子結婚,婚後育有兩女,後來兩人感情生變,在去年協議離婚。
不料,游男說他事後聽女兒說,原來李女早在離婚前竟當著女兒的面,趁機和外遇對象呂姓男子在家裡嘿咻,還外出幽會牽手搭肩,並威脅女兒不能聲張。他憤而狀告李女、呂男破壞配偶權,求償新台幣100萬元。
李女、呂男否認有婚外情,辯稱兩人分隔兩地,只是朋友,互動沒有逾矩。但法官傳喚游男7歲、11歲的女兒到庭作證,媽媽和呂男「兩個人脫光衣服,尿尿對尿尿的地方」,還外出當街勾肩搭背。
李女等人辯稱女兒年幼不知人體構造,而且常說謊,不能採信。但法官審酌社工意見指出孩子較少憑空杜撰,因此採信證詞,認定李女和呂男曾毫不避諱在未成年子女前有親密行為,嚴重違背善良風俗,讓丈夫承受精神痛苦,審酌雙方身分地位、財力後,判決李女與呂男應連帶賠償12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