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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
第三者嗆鬧元配 判賠50萬元

中時電子報 2008/05/13 陳俊雄北縣報導



國泰醫院王姓名醫,九十五年與古姓女職員發生婚外情,事後古女糾纏不清,甚至登堂入室向王妻嗆聲「做愛做得比妳好,怎樣!」、「我的專長就是破壞別人的家庭」等,古女因此被法院判賠50萬元。



這宗劈腿婚外情案發生在九十五年六月間,當時剛從台大醫院退休的王姓名醫,三月間才轉往國泰醫院服務,六月即和該院古姓女職員認識,並發生姦情。



九十五年底,王妻因為他經常深夜遲歸且對行蹤交代不清,開始對結縭多年的先生產生懷疑,並在查看手機後發現確有古女傳送的曖昧簡訊,遂在十二月卅一日寫了一封信給王姓名醫,希望他懸崖勒馬。王姓名醫讀完這封信後,當晚還是和古女共度跨年夜,經過幾天的談判吵鬧,連古女的父親、前男友都出面協調,古女才在九十六年初表示願意斷絕關係。



但沒想到才過幾天王某和古女又舊情復燃,四月間古女不但要王某給她一個交代,還到王家向王妻嗆聲。古女不但把她和王姓名醫的性愛照片寄到王家,甚至還在毆打王妻之餘,在王家門外張貼她和王接吻照片及許多不堪文字。王妻以身心遭受重大創傷為由,向古女提出100萬元的精神賠償。



法院審酌全案認為,古女和王姓名醫發生姦情,確實影響到王姓名醫夫妻的婚姻關係,以及家庭的圓滿安全與幸福,法官審結後判決古女應賠償王妻5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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