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裸下身同床 通姦判無罪
蘋果日報 2011/05/28【楊勝裕/新竹報導】
台北市一名少婦懷疑丈夫外遇,去年初少婦帶人衝入小三租屋處捉姦,發現丈夫及小三兩人只穿上衣,下半身裸露,但現場未採到沾精液衛生紙等物證。法官昨認為兩人下半身裸露共處一室,道德及行為可議,但欠缺具體事證,難證明兩人發生性關係,判兩人無罪,並駁回民事求償,全案可上訴。
小三稱常裸睡
判決指出,黃女(30歲)懷疑丈夫何男(32歲)偷情,委託徵信業跟蹤捉姦,去年一月,發現何男到情婦蔡女租屋處過夜,少婦帶弟弟及表姊捉姦,發現兩人穿上衣,下半身赤裸,蓋棉被坐床上,黃女對丈夫、情婦兩人提告。
何男庭訊辯稱,當天下雨褲子濕了,去同事蔡女租屋處洗澡換衣服,當時見蔡女睡著,鑽被窩想捉弄對方,但沒發生性關係;蔡女辯稱,有裸睡習慣,當天睡著了,不知對方鑽被窩裡。
法官檢視光碟,當時兩人下半身光溜溜,但沒拍到性交畫面,現場也沒衛生紙、精液、保險套等證物;法官認為,已婚何男因雨弄濕衣物,理應回家換,卻去蔡女處換衣物,下半身裸露直接躺蔡女床上,行為、道德可議,很難不相信沒男女曖昧關係。雖兩人供詞不合常理,也令人難以相信,但缺乏具體證據,難以證明兩人發生性關係,判兩人無罪,並駁回妻250萬元民事求償。
缺乏具體證據
律師楊隆源說,捉姦要有周全證據,如採集沾體液衛生紙或保險套,或兩人承認性行為錄音,若未拍到偷情畫面,難以定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