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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夫外遇賠3650萬 妻加碼300萬駁回
中國時報 2011/05/31【馬瑞君/台中報導】
劉姓男子十三年前與李姓會計外遇、生下一女,後劉男與杜姓妻子和解,交付逾卅年年收入三千六百五十萬元後,杜女心有不甘,認為錢是丈夫主動給的,無損其求償權利,再提告要求丈夫和女會計連帶賠償三百萬元,但法官認為該筆和解金已填補其損害,將全案駁回。
早在十三年前,杜姓女子就懷疑丈夫與所經營房仲公司李姓女會計有染,為「杜絕後患」強迫丈夫到醫院結紮;沒想到就在手術前,劉男緊急喊卡,還騙妻子已完成手術;直到九十七年間,李女所生女兒七歲,要報戶口念書,劉男才硬著頭皮向妻子坦白。
杜女憤而告丈夫、李女妨害婚姻,兩人口徑一致稱外遇在九十年間,孩子出生後即無來往,僅九十七年十一月間曾前往汽車旅館發生過一次性行為。
外遇生子部分因逾十年追訴期,獲不起訴處分;一審僅針對九十七年間的通姦行為判處二月徒刑,杜女提起附帶民事賠償,要求五千萬元,劉男陸續交付三千六百五十萬元給妻子達成和解。
杜女認為,丈夫給她的錢,是吐實通姦生子時,自己提及「另給你三千萬元現金,保證你一輩子用不完」,和她的求償權利並無牴觸,再提告要三百萬元賠償金。
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杜女此次求償,雖非前案和解效力所及,但在前一案中,劉男已給付高達三千六百五十萬元,以其年收入一百廿萬元換算,已超過卅年總收入,已填補杜女所受損害,全案駁回。
杜女也認為丈夫外遇生子的「後患」,是醫院和劉男聯手騙她的結果,「醫院未有效完成結紮手術,也未要求復診,才造成丈夫外遇生子。」但法官認定,劉男有權決定停止手術,與醫院無關,判杜女敗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