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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
開房間不算通姦 民事判賠

自由時報 2008/4/16〔記者劉志原卅台北報導〕



外遇開房間不算通姦,無罪,但卻要賠償!



證據不足 通姦罪不起訴



莊某與已婚的林女開房間,遭林女丈夫盧某捉姦,雖然當時兩人衣衫不整,但盧某並未掌握妻子與莊某嘿咻的證據,檢察官認為,莊某僅開房間,沒犯通姦罪,予不起訴處分;盧某另提出民事求償,法院認為,開房間不論有無嘿咻,都已侵害盧某身為丈夫的權益,判莊某賠盧某20萬元。



盧某與林女於74年結婚,他主張,自己從事公職多年,辛苦養家,但妻子卻愛打麻將,最後還出軌,95年7月間,他與警方一起至台北縣馥麗旅店捉姦,當時敲門4分鐘,莊某才來開門,而且僅穿內褲,床單也很亂,分明是已經辦完事,遂控告莊某通姦。



莊某則表示,是因林女酒品差,兩人才至旅館喝酒,並非通姦,但他也坦承已與林女開3次房間,雖盧某拍到妻子與莊某衣衫不整,共處一室的照片,但檢察官認為,「開房間」不等同於「通姦」,通姦必須是雙方有發生性關係才算數,因此將莊某不起訴處分。



莊某雖逃過刑事責任,但卻面臨民事賠償,莊某認為,盧某與他的妻子開房間,已侵害他的權利,因此求償70萬元,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與已婚異性往來,沒有到飯店開房間的道理,而且莊某還開了3次。



法官認為,雖然沒辦法證明莊某與林女通姦,但莊某與人妻開房間的行為,已足以破壞莊某與妻子的婚姻,構成侵權,判莊某應賠償盧某20萬元;仍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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