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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妻疑外遇 法院判離

中央社 2011/05/01

林姓男子與越南籍妻子結婚後,不滿女方只想賺錢,且常以越南文與其他男子通話、互傳曖昧簡訊,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。法院審理,認為雙方婚姻關係已蕩然無存,日前判准離婚。

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書,林姓男子向法院提告指出,他於民國98年3月間與越南籍的妻子結婚,女方婚後在1間包裝工廠工作,但下班後不願幫忙家務,並表明嫁來台灣只想賺錢,不願融入男方家庭,雙方生活理念及價值觀落差極大,雙方情感漸行漸遠。

林男指出,妻子常與1名陌生男子在半夜講電話,談話內容曖昧,並在婚後數月提出分房要求,拒絕履行夫妻義務,卻持續服用避孕藥,導致他心生疑竇。此外,林男並發現妻子手機中有許多越南文簡訊,翻譯後,內容曖昧。

林男指出,曾嘗試與妻子溝通,妻子卻仍我行我素,導致他精神痛苦,雙方已產生裂痕,婚姻出現破綻,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。

林妻則向法院主張,剛嫁來台時,1週工作7天,但工作是為幫丈夫償還當初赴越南迎娶她的借款,避孕藥則是先前吃剩的,手機中的簡訊也是幫公司同事傳簡訊給同事丈夫,並未出軌,並希望與先生繼續培養感情,不願離婚。

法院審理,法官發現女方手機在去年2月到3月間,每天固定撥打並發送簡訊到同1門號,簡訊並以「老公」、「親愛的」稱呼對方,內容已踰越配偶可忍受的範圍,且都在上班以外時間傳送簡訊,顯然並非為同事所傳。

法官另審酌2人長期沒有同房,女方並怠於解決兩造婚姻關係的困境,且女方在今年農曆年間,從除夕到初二都沒回家。法官認為,雙方對家庭認知有重大歧異,卻未尋求解決之道,足見兩造間感情淡漠,婚姻關係基礎蕩然無存,有難以維持的重大破綻,一、二審均判准離婚。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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