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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
進旅館「裸裎相見」 認定有姦情

【聯合報╱記者蘇位榮 台北報導】 2008.03.28



已婚的遲姓女子與邱姓男子婚外情,遲女的丈夫報警到旅館房間抓姦,遲女辯稱是拿沾衣的經血去旅館清洗,但法官認為,當天兩人著內衣裹浴袍坐在床上,幾近「裸裎相見」,認定有通姦行為,將兩人各判刑四月,得易科罰金。



在證券公司工作的遲姓女子與邱姓男客戶,去年7月兩人到安和路旅館開房間,遲女的丈夫早已懷疑妻子與人有染,請徵信社跟監發現妻子與人開房間,立刻報警會同警方進入旅館房間,看到兩人著內衣內褲坐在床邊。



遲姓女子辯稱,她和邱姓客戶原本要到公司樓下的餐廳吃飯聊天,但因客滿,兩人想到他處吃飯,但上車後她發現月事來潮,衣服沾到經血,才和邱到附近旅館清洗衣物,在旅館內並未發生性行為;遲女說,她因為衣服沒有乾,才穿內衣內褲裹著浴泡坐在床上,邱也辯稱,因天氣炎熱,既然到了旅館,乾脆沖個涼,才會赤裸上身。



法官認為,根據徵信社人員現場拍攝的錄影帶顯示,遲姓女子和邱姓男子穿內衣內褲坐在床上,孤男寡女,近乎裸裎相見,若說兩人沒有發生性行為,顯然違背常情。



遲女家住新生南路一段,公司在敦化南路二段,離家很近,可直接回家換衣服,何必要坐半小時的車跑到旅館去清洗,兩人若僅是客戶關係,又怎麼可能一同寬衣解帶坐在床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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