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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覽車私情 女導遊判賠司機妻

中央社 2010/10/28

(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8日電)1名女導遊與已婚遊覽車司機日久生情,前年趁出團之際,幫司機口交,司機妻子憤而提告。台北地方法院判決,女導遊要賠新台幣15萬元。全案定讞。

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,民國97年女導遊與遊覽車司機帶團到南投縣魚池鄉旅遊時,2人晚上在投宿飯店內,司機先是打電話叫女導遊到房間,再叫女導遊幫他口交,事後女導遊傳曖昧簡訊給司機。

司機的妻子發現丈夫疑有外遇後,不滿女導遊破壞婚姻生活,控告她妨害家庭,全案雖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,但司機妻子又再提民事訴訟,求償50萬元。

判決書指出,女導遊辯稱,自己是遭司機強迫口交,與司機之間的簡訊純為尋常友人之間的內容,她與司機並非通姦,沒有讓司機妻子受到損害。

法官認為,女導遊明知司機已婚,竟逾越朋友往來的界線,令司機妻子精神痛苦,侵犯司機妻子的權益。判女導遊賠償慰撫金15萬元。全案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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