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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


性愛契約露餡 告訴逾期難抓姦

中央社 2010/08/03

(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日電)周姓女子懷疑丈夫與郭姓女子有染,多次提起妨害家庭告訴,因證據不足功敗垂成;周女後來發現丈夫與郭女的「性愛契約」,雖獲檢察官採信,但因告訴逾期,士檢今天全案不起訴。

檢方指出,周女自民國96年起懷疑61歲的丈夫與45歲的郭女有婚外情,查出兩人曾相約同遊日月潭、中國大陸廈門,甚至一起到馬來西亞、印尼峇里島、越南等地,在飯店都住同一間房。

由於周女僅握有丈夫與郭女出遊合照,以及內文包含「老公老婆」等曖昧簡訊,雖多次提出妨害家庭告訴,檢方均以證據不足,予不起訴處分,不過檢察官依職權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提起再議。

高檢署發現,周女所提供證物中,包含1份丈夫與郭女的「性愛契約」,當中規定郭女不准再與其他男子交往,且須在每週一、週四下午5時30分與周女丈夫見面,並得自願、無償發生性關係,不得推辭。

另外,高檢署還找到1份周女丈夫與郭女之間保險套使用紀錄的資料,認為本案有續查必要,發回士林地檢署重新偵辦。

士檢重啟偵辦後,再度傳喚兩名被告,兩人仍否認通姦,但檢察官認為全案事證明確,只不過周女於96年底至97年初即發現姦情,卻遲至98年4月間提出告訴,檢察官認為已逾6個月的告訴期間,將全案不起訴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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