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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


同屋不同房 被告通姦不起訴

自由時報 2010/06/23〔記者傅潮標/苗栗報導〕

苗栗縣徐姓婦人離家20年後,申請戶籍謄本,驚見戶籍內竟多出61歲蘇姓婦人,控告鍾姓丈夫與蘇女涉嫌妨害家庭。檢察官現場突擊勘查,確認兩人「同屋不同房」,認定通姦罪嫌不足,裁定不起訴處分。

檢方調查,民國79年6月底,徐婦持鐮刀與鍾姓丈夫互毆,她被依傷害罪判處罰金1000元,從此離家至今;今年3月底,她申請戶籍謄本時,發現蘇女戶籍已遷入多年,與鍾某住在同一屋簷下,她認為兩人必有姦情,憤而提告。

鍾某供稱,徐婦離家出走20年,他曾四處尋找並登報,後來在岳母同意下,付薪水請蘇女到家中幫忙煮飯、洗衣、整理家務,和蘇女並無姦情。

蘇女說,她到鍾家幫忙,月薪1萬2000元,已領了8年多,她覺得鍾某很辛苦,且住在他家裡,後來就不好意思領薪水;她原本在外租屋,離婚後才將戶籍遷入鍾家,純粹幫忙煮飯、洗衣。

檢察官傳訊鍾某的子女,證實兩人並未同房,檢察官並無預警實地勘查,確認兩人的房間各自獨立,且在不同樓層,房內也沒有對方或異性的衣物等私人用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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