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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
女老師被抓姦 違法蒐證不起訴
自由時報 2009/10/14
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陳姓女教員與有婦之夫黃姓工程師被黃妻告通姦案,高雄地檢署調查被告2人在浴室全身赤裸,但因黃婦帶徵信社人員強行闖入違法蒐證,又查無保險套等證物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黃妻指出,去年6月3日晚上,其夫黃某(36歲)和陳姓女教員(41歲)在高雄市苓雅區陳女住處幽會,全身赤裸共處浴室,因而提出通姦告訴,並提出跟拍光碟及15張照片等證物。
黃某應訊說,當天下雨,身上淋濕,進入陳女住處洗澡,後來陳女因肚子不舒服,進入上廁所時,隨即聽到有人進來,持錄影器材拍攝,但堅決否認通姦。
檢察官調查,黃妻在丈夫車內,找到陳女住處鑰匙後,帶徵信社人員私自闖入陳宅蒐證,侵害憲法保障的隱私權,認定光碟、照片等證物,均為非法取得,所以沒有證據能力。
此外,現場並未扣得保險套、擦拭後的衛生紙等證物,不能認為被告2人赤裸共處浴室,就有通姦行為,因此認定罪證不足。
此案先前經雄檢予以不起訴處分後,黃婦不服聲請再議,經高雄高分檢發回續查,仍認定不起訴。
不過,陳女也不甘示弱,曾反控黃婦涉嫌妨害自由和無故侵入住宅,雄檢認為,黃婦基於維護其婚姻,為顧及蒐證之必要和急迫性,進入陳女住處,應屬正當理由,並非「無故」侵入住居及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,同樣認定罪嫌不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