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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攜子出國不歸 原來有外遇(離婚)

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6/4596933.shtml

妻攜子出國不歸 原來有外遇

【聯合報╱記者熊迺群╱台中市報導】 2008.11.12

台中市楊姓畫家的妻子,2年前帶兒子遠赴加拿大至今未歸,他搜尋電子郵件才發現妻子是奔往國外找外遇對象,氣得訴請離婚,台中法院昨天判准並取得兒子監護權。但他想要回兒子,卻還得面對繁雜的交付訴訟或請求國外司法協助。

法官表示,楊姓畫家離婚官司雖勝訴,也取得兒子監護權,但這只是確保在台灣的監護義務與權利,若要到國外強制把孩子帶回,恐有爭議,得看加拿大的法律是否認可,況且目前妻兒人在何方也毫無頭緒,唯有待妻兒回國才有抱回孩子的機會。

判決書指出,楊姓畫家7年前與吳姓鋼琴老師結婚,隔年生下一子,但婚姻維持5年,妻子即突然帶著兒子不告而別,2年來,兒子曾打過一通越洋電話給祖父報平安,之後母子音訊全無。

楊姓畫家對妻子突然離去,一直不解,月前無意搜尋網路郵件,赫然發現加拿大男子寄給妻子的郵件,內容提到「我真的很愛妳,也很高興妳願意跟我在一起,到時候會到機場接機」,才知道妻子帶兒子私奔國外找男友。

楊姓畫家思念兒子,又氣妻子外遇離家,以妻子2年未履行同居義務,及語意曖昧的電子郵件,向法院訴請離婚,並爭取兒子的監護權。審理期間,他的妻子均未到庭,法院判准離婚,並將監護權判給楊姓畫家。

不過法界人士認為,楊可先對前妻提出掠誘罪刑事告訴,一方面可作為向國外法律取得認可的機會,如妻子不出庭,被列為通緝犯,一旦回國即遭拘提,更有機會透過交付子女的強制力帶回孩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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