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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


無臉性愛照 告不了翻供小王

〔自由時報 記者林嘉東/2014年3月25日 基隆報導〕

一名張姓男子逮到妻子與陳姓「小王」自拍性愛照,認為妻子通姦鐵證如山,等妻子又去找「小王」時報警抓姦,2人雖衣衫完整,但陳看了性愛照,點頭認了2人姦情,還簽字同意賠償30萬元;結果檢方偵查時認定,性愛照未拍到男女主角的臉,且陳「點頭」不代表與張妻確有性行為,基隆地檢署不起訴處分。

不起訴處分書指出,張男與武姓婦人婚後育有一女,張男去年11月,無意間在太太手機上發現她與陳姓男子的自拍性愛畫面,他按兵不動,用自己手機翻拍2張照片後,趁妻子又到陳某住處時,拜託洪姓市議員代報警,一同去抓姦。

張某等人到達陳男的住處時,陳男與張妻衣著完整,但無法交代為何共處一室,隨即被帶回基隆市大武崙派出所。張在派出所拿出2張性愛照,經洪姓議員與警員居中協調,陳點頭認了與武婦的姦情,並細讀和解書內容「與武婦有不正常關係」後,願意賠償張男30萬元;武婦則同意離婚,女兒監護權歸張男。雙方的協調後來沒下文,張男控告通姦。

不過陳、武2人到檢方面前大翻供,否認2人有姦情。2人強調,2張性愛照都沒有拍到臉,一張是男的以手指摸女子下體,另一張是男女交疊的臀部。檢方勘驗後無法確認性愛照的男女主角是武婦與陳男。

檢方找來洪姓議員作證,洪說,當時陳看到2張性愛照後,僅點頭默認,不記得武婦有沒有點頭。

檢方認定,陳男雖有點頭,但點頭的意思不明,不能單憑點頭遽認他承認與武婦發生性行為,加上和解書上寫著「有不正常關係」語意不明,也不能認定2人發生性行為,因此處分不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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