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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


外遇婦有喜 情夫給墮胎藥判刑

聯合報╱記者白錫鏗/台中報導

台中市民郭姓男子與張婦兩度發生姦情,致張婦懷孕,郭男遂提供墮胎藥給張婦服用,沒想到張婦服用後,下體大量出血,緊急送醫急救,才救回一命,經張婦丈夫曹男提出告訴,台中地院依加工墮胎罪將郭男判刑5月、相姦罪判刑4月,合併執刑7月,得易科罰金。

刑法加工墮胎罪規定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,而使之墮胎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而致婦女於死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檢審查出,郭男(35歲)明知張婦是有夫之婦,仍於8月4日、5日,分別在嘉義市兆品酒店房間內、以及台中市金沙汽車旅館房間內發生性行為。

同月底,張婦察覺已懷孕,遂告知郭男,郭男隨即購買墮胎藥,經張婦同意後服用,未料張婦服用墮胎藥後,下體即大量出血,經送醫院急救始脫險。

經張婦丈夫曹男控告郭男涉嫌相姦、墮胎、和誘等罪,郭男供稱與張婦發生性關係,並購買墮胎藥給張婦服用,但否認有和誘犯行,辯稱他因心情不好,6月間聯絡張婦,期間有外出吃飯,直到8月初才發生性關係。

張婦證郭男沒有不讓她回家、或不讓她跟家人聯絡,郭男有說如果她離婚,可以去找他,但他沒有要她離婚或是離開先生及小孩,她先生不在家時也沒有帶她長期離家等語,足見張婦並未受控於郭男,法官僅依相姦、墮胎等罪將他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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